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2022年4月15日是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是“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感悟新时代国家安全成就,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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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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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入推进档案安全体系建设,筑牢平安中国的档案安全防线
(七)把档案安全作为压倒一切的任务抓实抓牢 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底线思维,筑牢安全防线,确保在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不出任何问题。各级档案部门要深入推进档案安全体系建设,加强档案馆库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无馆库、危房馆库、面积不达标的档案馆(室)进行馆库新建或改扩建,抓好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管控。落实档案安全工作责任制,切实把安全管理责任、措施落实到人头、岗位。
切实加强档案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有针对性地完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挥好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在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严格执行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大数据环境下的档案数字资源安全管理,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绝对安全。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迅速消除突发事件对档案造成的损害,提高档案馆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保证档案抢救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需对档案馆应急管理相关内容进行规定,以满足突发情况下档案馆应急抢救与恢复工作的需要,确保档案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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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健全确保档案安全和保密的档案安全体系。
《指标体系》主要适用于国家综合档案馆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其他档案馆及档案保管机构可参照《指标体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围绕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的原则对档案馆中普遍存在的、多发性的风险隐患进行系统梳理,并针对风险隐患的可能危害,提供预防措施,规避风险或将风险的危害降至最低。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理和解决档案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国家档案馆、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应急处置其辖内突发事件。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军队系统档案部门及其他档案机构可参照执行。
《指南》系统介绍了档案馆可能面临的洪涝灾害、火灾、地震、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其对档案的危害,提出了灾害袭来时的紧急应对措施,指出了受损馆舍重建、修缮、加固的不同方式,强调受损档案馆的恢复重建应纳入本地区恢复重建规划,阐述了不同载体受损档案的抢救方法,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风险治理的要求,并对档案安全风险进行了梳理,指出了法律政策执行风险,制度安全风险,资源安全风险,档案实体管理风险,档案信息管理风险,档案保密、开放与利用风险等6个方面的风险。
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筑牢安全防线,杜绝档案安全事故,发此通知。本通知从切实抓好档案安全责任落实、深入开展档案安全风险排查、不断完善档案安全防护措施和建立健全档案安全长效机制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2019年1月30日,针对近日个别地方发生的档案安全事故,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档案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档案部门深入开展节前档案安全检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并要求认真做好值守应急工作,落实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确保春节期间档案安全万无一失。
国家档案局令 第16号《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科学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更好地服务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家防总通报,今年夏季我国气候状况总体偏差,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偏多,防汛形势复杂严峻,不容乐观。针对此情况,国家防总近期已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各级档案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安全工作的意见》,高度重视汛期档案安全工作,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档案绝对安全。发布此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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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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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档案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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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适用于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下同)及以上档案局馆的非涉密档案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涉密档案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和标准进行;涉及密码工作的,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地市及以下各级档案局馆可参照《基本要求》的规定进行非涉密档案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
《档案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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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档案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规范全国档案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档案行业信息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档案行业信息通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资源共享、协作配合”的原则,为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提供支持。
国家档案局领导档案行业信息通报工作,日常工作由国家档案局技术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和计划单列市档案局、副省级市档案局(以下简称副省级市以上档案局)负责本单位、本区域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工作,明确该项工作主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联络员。
《信息安全技术 电子文件密码应用指南》(GB/T 3854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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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提出了电子文件的密码应用技术框架和安全目标,描述了对电子文件进行密码操作的方法和电子文件应用系统使用密码技术的方法。适用于电子文件应用系统的开发和使用。
信息安全技术 安全电子签章密码技术规范 (GB/T 3854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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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采用密码技术实现电子印章和电子签章的数据结构定义,以及相应的生成与验证流程。适用于电子印章系统的开发和使用,也可用于指导该类系统的检测。
《关于档案部门使用政务云平台过程中加强档案信息安全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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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档案部门使用政务云平台过程中的档案信息安全管理,依据中央网信办印发的《关于加强党政部门云计算服务网络安全管理的意见》(中网办〔2014〕14号)等文件要求,现提出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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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是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操作规范,适用于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下同)及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家综合档案馆非涉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地市级档案局馆和其他档案馆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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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加强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确保档案数字化过程中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3本《规范》所称数字化外包档案指非涉密档案,涉密档案数字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重磅!中办、国办: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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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抓紧修订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压实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跨境信息提供机制与流程的规范管理。坚持依法和对等原则,进一步深化跨境审计监管合作。探索加强国际证券执法协作的有效路径和方式,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推动建立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联盟。